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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斯股份: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0修订)2023-10-26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
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并按照《公司章程》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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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
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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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
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
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审计委员会会
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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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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