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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板电器: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23-12-14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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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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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
以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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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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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东明确表示
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
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 万元(含30万元)至300 万元
(含300万元) 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前款交易金额高于300万元的关
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
之间,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至5%(含5%)之间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
见,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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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四条所列
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
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
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
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
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
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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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
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不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
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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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
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
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
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
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的,
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经按照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
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适用本办法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
交易的,应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
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本办法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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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对于前条预计总金额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
定价依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免
予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联
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
及差异所在和造成差异的原因。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虽未超出预计总
金额但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发生重
大变化的原因,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按照本办
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
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
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重点
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
题,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
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如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
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提
供相应审计报告的,公司可以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
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
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
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
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
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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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三)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三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参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
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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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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