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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电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2023-12-14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公
司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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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时,须提
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
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
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组,专门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
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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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
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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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相关会议资料应当保存至少十
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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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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