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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联金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23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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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
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
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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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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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