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普天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0-13  

证券代码:002544          证券简称:普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9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9
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于2023年9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68)。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0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2 日(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 1510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艳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1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291,608,6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71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31,073,2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5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名,代表股份 260,535,44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167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5名,代表
股份10,906,9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2名,代表股份5,400,5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912%。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5,506,3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6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使用现场结合视频形式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现场出席或列席的人员有董事长徐艳女士、独立董事马
作武先生、唐清泉先生、萧端女士、齐德昱先生、监事会主席秦毅先生、监事沈
宗涛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彭浩先生、严谏群女士、董秘周震先生、副总裁齐幸辉
先生、财务总监蒋仕宝先生。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等

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1,608,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06,9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0 月 1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