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2023-12-08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0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

  订部分公司制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情况

       (一)《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如未发生《中华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如未发生《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 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

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规规定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的情形或者《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或者《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修订)》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 形,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 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公司应

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公司应支付其相 支付其相当于其在公司任该职位的本届任期

当于其在公司任该职位的本届任期有效年 有效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三倍的经济补

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三倍的经济补偿。          偿。

    上述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上述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 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

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 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

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算;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

下,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强行收购公司过程 下,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强行收购公司过程

中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 中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

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 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

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 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

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

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的 2/3 以上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的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以有偿或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

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 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公司的单 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公司的单一股东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及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在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董或监事的股东 行。在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董或监事的股东

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 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

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 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

或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或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

以上的股东提出,由公司董事会以提案方式 上的股东提出,由公司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由公司董事会以 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决定,但该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任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

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由公司董事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

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 任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由公司董事会

接进入监事会;                           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       (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 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

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 进入监事会;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董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会予以撤换。                                 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项;

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            (十七)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 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

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

事会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前提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前提下可自

下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1)针对公 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1)针对公司收购

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 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

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 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
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 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

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 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2)从

认;(2)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 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

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 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司的收购;

司的收购;(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

的规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 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

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 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

加收购难度的行动;(4)采取以阻止恶意收 行动;(4)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

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 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

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 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5)对收购 的反收购行动;(5)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

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 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收购条件进

查,对收购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 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

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6)其他

业意见;(6)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 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式或措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薪酬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的派发事项。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

  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2023年12月)。

         (二)本次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制定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6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                修订                是
     7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修订                是
     8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否
     9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0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3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14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制定或修订后的各项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累积投票

制度》《独立董事工作条例》《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事项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转授权人员办理上述《公司章程》

的工商变更登记 /备案相关工作。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及时向工商

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手续,《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变

更 /备案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