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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皓宸医疗:关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2023-08-09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3-033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根据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
司发送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自《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发出之日起解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前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垠日丰”)之普通合
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
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拓融汇”)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签署《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首拓融汇投
资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
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粤财信托永大投资 1 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
益权);北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且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
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
应予以遵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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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汇垠澳丰出具的承诺函,汇垠澳丰承诺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且在不违反
汇垠日丰合伙协议、资管计划投顾协议及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关于皓宸医疗股票
及相关权益等事项,其确保无论以何种法律身份发出的任何投资指令、投资建议、
决定或提起的议案均保持一致。
    此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
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将其享有的前述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和优先信
托受益权转让给北京首拓融汇,其中一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6 日,优先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时间为信托计划到期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含提前
到期日),北京首拓融汇将在履行完给付转让价款义务后取得相应的一般信托受
益权和优先信托受益权。
    若北京首拓融汇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受让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持有的优
先信托受益权,北京首拓融汇持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归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所有,
一般受益人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信托受益权赠与/转让协
议。
    上述权益变动前,汇垠日丰结构图如下:




    上述权益变动后,北京首拓融汇间接控制公司 23.81%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汇垠日丰仍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北京首拓融汇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成
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彼时汇垠日丰结构图如下:




                                    2
    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汇垠日丰的通知,经汇垠日丰向浦
发银行确认,北京首拓融汇尚未向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支付优先信托受益权转让
款。基于此,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原则上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之合作协议已
触发终止条款,公司控制权存在变更的可能。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2023 年 7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进展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再次收到汇垠日丰的通知,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
汇发送了《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主要内容如下:
    “粤财信托永大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信托受益权已由北京首拓
融汇转让给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合作协议》3.2.4 条“粤财信托-永大投资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不归乙方(即北京首拓融汇,下同)所有”
和 3.2.5 条“粤财信托-永大投资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人的指令权不
归属乙方所有”之约定,当 3.2.4 和 3.2.5 情形出现时,汇垠澳丰有权且有义务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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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拓融汇发出单方解除《合作协议》的书面通知。
    此外,截至目前汇垠澳丰尚未收到北京首拓融汇或汇垠日丰支付的合伙企业
管理费 1,100 万元,根据《合作协议》第 10.5 条“若汇垠日丰未按合伙协议或本
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即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无须承
担任何违约责任,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之约定,汇
垠澳丰有权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书面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且《合作协议》
自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有鉴于此,现汇垠澳丰郑重通知北京首拓融汇: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签
署的《合作协议》(编号为 HZXY20200108)自本函发出之日起解除。”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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