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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大智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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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沈阳远大

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阚雪飞、

王欢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

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 的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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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

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

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辽宁省沈阳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27 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延邦先生主

持。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58,251,57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4.3380%。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

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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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表决权。

       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1.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会议通知,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在本次大会会议上,公司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

       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

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

一种表决方式。

       3. 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

大会的表决票总数。

       经审核,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852,999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465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

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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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的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关于转让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的

议案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010,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2%;

反对 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8%;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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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9,2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92%;

反对 9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关于转让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

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9,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92%;

反对 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0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9,2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92%;

反对 9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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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000%。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了

清点。本次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

均获本次会议有效通过。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

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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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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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欢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阚雪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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