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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瑞金: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11-16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3 年 11 月 15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
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
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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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取
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
值。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
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为决策提供建议;同时,应监督重大投资
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

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总经理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
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八条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

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制订、项目的组
织实施及项目的投后评估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参与项目投资合同、付款审批;负责公司投资项目
的财务管理;参与投资项目处置的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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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
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及管理层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
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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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本条“以上”均含本数。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如下
审议程序: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
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4
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
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
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五)本条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下列情形:

       1、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
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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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条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
     本条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
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
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总经理办公

会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但事后应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或绝对金
额未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二)除证券投资外,单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以上、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的项目;

    (三)对于资产处置事项(指除货币资产和股权以外的资产处置,如非货币
资产的处置,主要包括非房屋建筑的固定资产、非土地使用权的无形资产、应收
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存货的处置),账面净值在人民币 500 万元(含)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处置项目;
    (四)出租、租入、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所涉及的财产金

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下的处置项目。
    本条“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本条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长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按照公司《总经理工作细
则》和董事会给予管理层的相关授权审批,但事后应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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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 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股票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拟进行的对外投资事项必须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
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
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经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

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
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
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
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
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
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
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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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
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
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
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对外投资活
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二)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三)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四)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五)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等现象;
    (六)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七)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八)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重点检查向子公司
派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派出人员是否恪尽职




                                  8
守,忠实维护公司利益,有无违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精神等情况发
生。
       (九)对外投资项目为公司带来的收益是否与预期效果相符,在项目执行过
程中是否存在重大事项变更。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

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 对外投 资应严 格按 照《公 司法 》、《 股票 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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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按规定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

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实行。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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