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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瑞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11-16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瑞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依法检查公司
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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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二)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有关人员不得担任或
继续担任监事职务;
       (三)《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四)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监事的任职与离职还应当符合《规范运作指引》中相关章节的规
定。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委托专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
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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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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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参照董事对重大事项审议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事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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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
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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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对议案获得充分资料及相关信息、且能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
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应当根据自
己的职责分工和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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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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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本规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监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