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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洋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3-10-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光洋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
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
行了核查,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
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发
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
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
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
施的议案》《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相
关公告。


    2023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2023 年 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




                                    3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2 月 3 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2023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
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
披露了相关公告。


    (三)深交所审核通过


    根据深交所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四)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0 号),中国证监会同
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
部的批准与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可以依法
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4
或主承销商)签署的《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协议》《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发行人)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承销协议》《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关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承
销协议>之补充协议》,国金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
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情况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根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提供的其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向深交所报送的《常州
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截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符合发送认购邀请文件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 89 名(未剔除
重复)。前述 89 名投资者包括截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司前 20 名股东中的 13 名
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9 家、证券公司 14 家(其
中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亦为公司前 20 名股东,未剔除重复)、保险机构 12
家及其他投资者 2 家,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发行方案报送日(2023 年 9 月 21
日)前一日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的 19 名投资者。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发
送记录等资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向前述投资者发出《常州
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
书》)、《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申购报价单》(以下
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以下合称认购邀请文件)。


    除上述投资者外,2023 年 9 月 21 日(含)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含),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收到 25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含,询价申购日
前一日)期间向该等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5
    根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发出的电子邮件记录,截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含,
询价申购日前一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方式共计向 114 名符合相关条
件的投资者(未剔除重复,以下简称询价对象)发出了认购邀请文件,邀请前述投
资者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所经办律师均已收悉上述电子邮件。前述 114 名投资者
中具体包括截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的 13 名股东(剔除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
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29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4 家证券公司(其中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亦为公司前 20 名股东,未剔除重复)、12 家保险机构及
2 家其他投资者,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含)已经提交认
购意向函的 44 名投资者。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安排、发行价格、发
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特别提示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
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产品信息、承诺事项以及认购对象同意按照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最终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询价对象的范围符合《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关于
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1、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限内(2023 年 10 月
13 日 9:00-12:0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 25 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
等申购材料。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保证金收款证明,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须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
均足额缴纳了保证金。经核查,前述 25 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均为有效
申购报价。




                                     6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对所有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申购报
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姓名/名称
                                                   (元/股)   (万元)
                                                     7.18        2,000
  1                       陆金学
                                                     6.56        2,100
          浙江探骊私募基金有限公司-探骊二号私募
  2                                                  6.45        2,000
                      证券投资基金
  3                       孙健芳                     7.61        2,000
  4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6        2,000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龙盛
  5                                                  6.98        2,000
                  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                       郭伟松                     6.07        4,000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
  7                                                  7.20        2,000
            司-国君资管 3417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88        2,000
  8        宁波佳投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43        2,000
                                                     7.19        2,000
  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89        2,600
                                                     6.59        3,100
  10                      UBS AG                     7.18        2,600
                                                     7.72        2,000
  11                      吴晓纯                     7.01        2,000
                                                     6.07        2,000
          北京理享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享家
  12                                                 6.79        2,000
              定增尊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32        2,000
  13                      杨岳智                     6.55        3,000
                                                     6.33        4,000
          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新纪元 2      6.44        2,000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06        4,000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4        2,200
  16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1        2,000




                                     7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姓名/名称
                                                  (元/股)   (万元)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国海
  17                                                6.13        2,000
          甄选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行业
  18    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国海创新 1 号私募股权     6.13        2,000
                        投资基金
                                                    6.69        2,000
  19                    周海虹
                                                    6.19        2,500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
  20                                                6.68        2,00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
  21                                                6.68        2,00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61        3,820
  2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2        7,800
                                                    7.66       11,550
                                                    7.08        3,300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72        5,700
                                                    7.03        5,100
  24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53       10,000
                                                    8.81        2,340
  2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9        8,221
                                                    7.69       17,200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收到的本次有效《申购报价单》等申购
材料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本次进行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


    2、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情况

    根据《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
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8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价格优
先、申购金额优先和申购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6.98 元/
股,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14 名,发行股票数量为 81,661,891 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 569,999,999.18 元。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
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以下简称发行对象或认购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等情
况如下:


 序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
              发行对象姓名/名称
 号                                         (股)           (元)       期
  1                 吴晓纯                   2,865,329    19,999,996.42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641,816   171,999,875.68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547,267   115,499,923.66
  4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65,326    19,999,975.48
  5                 孙健芳                   2,865,329    19,999,996.42
  6                 杨岳智                   2,865,329    19,999,996.42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中电科投资
  7     控股有限公司-国君资管 3417 单        2,865,329    19,999,996.42
                一资产管理计划                                            6个
  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65,329    19,999,996.42   月
  9                 UBS AG                   3,724,928    25,999,997.44
 10                 陆金学                   2,865,329    19,999,996.42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27,793    32,999,995.14
 12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306,590    50,999,998.20
 1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65,325    19,999,968.50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金泰龙盛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1,790,872    12,500,286.56
                      金
                  合计                      81,661,891   569,999,999.18    -




                                        9
    2023 年 10 月 17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
通知书》)及《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等,就股份认购款缴纳等后续事宜通知全体发行对
象。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经上述发
行过程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等发行结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三)缴款和验资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验
资报告》(XYZH/2023BJAA8B0242 号),截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止,发行人本
次发行 A 股股票 81,661,891 股,发行价格为 6.9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69,999,999.18 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与本次发行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共计
14,470,822.44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55,529,176.74 元,其中,
计入股本 81,661,891 元,计入资本公积 473,867,285.74 元。


    本所认为,发行对象已按照《股份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
纳其应予缴纳的认购款项。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 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等文件,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
14 名。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
经本所律师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的方式
进行核查,前述认购对象具有认购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
过三十五名。




                                      10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
本所律师通过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的方
式进行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私募产品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下述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
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具体包括:


    (1)陆金学;


    (2)孙健芳;


    (3)吴晓纯;


    (4)杨岳智;


    (5)UBS AG;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华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华夏磐润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信澳新能源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澳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澳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澳星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
澳领先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澳智远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兴全中证 800 六个月持有期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农业银
行-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1
    2、下述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需要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或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其已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手续,具
体包括:


    (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兴证全球-华盛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证全球-汇丰多策略 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
证全球-汇丰多策略 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兴证全球-华盛 2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兴证全球汇丰定增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全球-汇智对冲多
策略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诺德基金浦江 66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8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
江 12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
德基金浦江 21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9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诺德基金浦江 43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521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58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58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60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
浦江 62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66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68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699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78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813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83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87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90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
浦江 92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94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100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048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07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130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16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
浦江 115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16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117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197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诺德基金创新定增量化对冲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创



                                    12
新定增量化对冲 1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创新定增量化对冲 15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创新定增量化对冲 1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
德基金滨江拾贰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滨江 1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财通基金君享永熙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东源 2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
金玉泉合富 7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尚鼎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5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尚鼎 1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尚鼎 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天禧东源 2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3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毅远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光大银行-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天禧定增盈阳 1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
通基金天禧广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财达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贺腾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开赢 2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哈德逊 9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东源 2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4)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国君
资管 3417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5)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汇安基金瑞诚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金泰龙盛
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提供的投资者关联方信息及在其提交的《申购报价单》
中作出的承诺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的方式进行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




                                     13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
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
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
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的规定,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
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
的相关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