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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韬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3-12-27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1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科技生态园 7 栋 B 座 7 楼 9-12 室雄韬股
份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华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代表股份 125,449,05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650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124,108,43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301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40,61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48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340,811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0.3490%。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
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449,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0,8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111,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41%;反对
1,337,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0%;
反对 1,337,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4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111,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41%;反对
1,337,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0%;
反对 1,337,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4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