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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嘉盛: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9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
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副主任委
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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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一)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
董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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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
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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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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