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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奥电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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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0631】号

   致: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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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
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成都市金牛区
盛业路 66 号 107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刘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
                                                                                   法律意见书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4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47,698,76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20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7,670,359 股,占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125%。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1
月 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8,402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名,
代表股份共计 150,927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包括视频方式)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本次会议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70,3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8%;
反对 28,4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2,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1.1816%;反对 28,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18.81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88,8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
反对 9,9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4127%;反对 9,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6.58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70,3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8%;
反对 28,4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2,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1.1816%;反对 28,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18.81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88,8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
反对 9,9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4127%;反对 9,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6.58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授信项下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688,8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3%;
反对 9,9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4127%;反对 9,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6.58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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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冯兰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陈培玉




                                                 _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