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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1-25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董事会功能,做到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等监督方式的有机结
合,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中的任期一致,任期内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