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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瓦轴B: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4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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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而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
任委员在十日内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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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给参会人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人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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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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