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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汽轮B: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3-10-31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 B     公告编号:2023-89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经对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和核查后,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
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未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
购数量和回购价格。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
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1
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5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的9,254,045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
除限售事宜。
    四、《关于拟协议转让汽车销售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于拟协议转让汽车销售公司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拟协议转让汽车销售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之
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独立董事进行事前审核的程
序。公司本次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

交易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2、关于拟协议转让汽车销售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协议转让汽车销售公司 30%股权,将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做精
做优主责主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董事会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拟收购机械公司 4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于拟收购机械公司 4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拟收购机械公司 48%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之前,根据

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独立董事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公司
本次拟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
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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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拟收购机械公司 4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收购机械公司 48%股权,有利于公司整合服务板块业务资源,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签订无形资产独占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签订无形资产独占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

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签订无形资产独占许可协议暨关联交
易议案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给独立董事进行事前
审核的程序。公司本次签订无形资产独占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
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2、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签订无形资产独占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签订无形资产独占许可协议,将有助于上市公司自主
燃机研制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董
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签订无形资产独占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章和杰、许永斌、姚建华、金迎春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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