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技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银江技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浙江省
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中国智谷富春园区 A2 幢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6,517,24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95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325,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757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192,0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8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5,005,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85%。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及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1.00 审议《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00 审议《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00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00 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审议《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084,00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1.8338%;反对
28,433,2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1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572,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2.0920%;反对 28,433,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90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审议《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084,00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1.8338%;反对
28,433,2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1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572,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2.0920%;反对 28,433,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90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084,00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1.8338%;反对
28,433,2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8.166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572,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2.0920%;反对 28,433,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90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499,60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0993%;反对
28,017,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7.900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988,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2.6461%;反对 28,017,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5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雨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刘入江
年 月 日
上 海 杭州北 京深圳 苏州南 京重庆 成都太 原香港 青岛厦 门天津 济南合 肥郑州 福州南 昌西安 广州长 春武汉 乌鲁木 齐海口 长沙伦 敦西雅图 新加坡 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