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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新机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2023-12-1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四川科新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程序;负责选择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下列成员组成:1、两名独立董事;2、一名非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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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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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子邮件、电话
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紧急、特殊情况需及时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
临时会议可不受本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
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
关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人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提名委
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如认为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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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等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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