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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技术:龙源技术:金融服务协议2023-11-25  

金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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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方: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
发区白云山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杨怀亮
    邮 政编 码:264006
    联   系   人:李宁
    电        话:0535-3417101




    乙        方: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8 号楼 2 层 7 单元
201、202,3 层 7 单元 301、302
    法定代表人:杨富锁
    邮 政编 码:100044
    联   系   人:岳思元
    电        话:010-5868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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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
       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率,乙方愿为甲方提供多方面、多
品种的金融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
议:


       一、金融服务内容

       (一)乙方同意,在乙方经监管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和
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提供金融
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给予甲方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
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贷款、项目前期贷款、项目营运期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并购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
函等金融产品及服务,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
度。
       2、通过资金结算系统为甲方及其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
算网络,协助甲方实现对其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
       3、办理甲方内部转账结算,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方
案设计;
       4、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电票集中管理服
务及“国能票 e 融”产品;
       6、吸收甲方的存款;
       7、对甲方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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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承销或分销甲方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
债券等金融工具;
   9、金融咨询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甲
方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10、其他服务: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
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等)并收取代理费、手续费、咨询
费和(或)其他服务费用;乙方将与甲方共同探讨新的服务
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提供个
性化的优质服务;
   11、双方同意,在乙方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外汇存款、贷款、结算及结售汇等相关
服务。
   (三)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
诺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
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大商业银行,下同)向甲方成员单位提
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2、乙方对甲方的贷款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
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成员
单位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
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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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其他各项金
融服务的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
用水平。
    (四)交易限额的规定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直接贷款、票据承
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合计每日余额不高于 3 亿元。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吸收甲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
人民币 7 亿元。
    (五)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
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二、金融服务的拓展

    1、乙方视甲方为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
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其办理金融
业务的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并保持与乙方的业务合作。双方
进行高层会谈,推动金融服务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2、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
督促本协议的贯彻执行。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乙方依照工作需要,派出有金融服务相关工作
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从事金融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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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求乙方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
服务工作;
   3、要求乙方及时提供甲方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4、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
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二)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
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
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合法、完
整、准确、真实、有效。
   2、申请向乙方叙作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
于非法目的;
   3、按照乙方要求,定期或及时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
(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4、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
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5、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应及时通知乙方;
   6、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的有
关规定和业务惯例办理;
   7、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对获悉的乙方的商
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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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工作便利。
    (四)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乙方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尚未公开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
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
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3、应向甲方提供其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其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4、应在自身出现下列风险状况时及时通知甲方,并配
合甲方积极处置风险,保障甲方资金安全:
    (1)乙方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
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2)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乙方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
达到乙方注册资本的 50%;
    (4)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5)乙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
类业务因乙方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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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乙方或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
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7)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通过《结算管理办法》等制度对甲方的协定存
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业务和存款账户进行规范,通过提
供网银服务,规范资金调拨流程,保障甲方资金存放和调拨
合规、安全;
    6、乙方注意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通过成立信息系统
安全管理小组、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网银信息
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进行定期和不
定期的检查,为甲方提供安全的金融服务;
    7、配合甲方检查其在乙方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四、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
以及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或政府行政性干涉行为等订立
本协议时,本协议双方无法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且无法
克服的客观情况等),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提供关于不可抗
力情形的情况报告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
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附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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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
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五、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和解除须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
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
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经甲方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法律适用、争议解决、违约责任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律)。
    2、本协议双方同意和确认,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
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
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
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
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
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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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
效,协议有效期为二(2)年。

    八、其他事项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
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与甲方有关的内容同
样适用于甲方的控股子公司。
   3、在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
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
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金融服务协议》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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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章页)




   甲方: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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