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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寓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2-2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嘉寓
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
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
                                       1
致。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1
号公司1层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国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12月27日上午9:15到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嘉寓控
股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
272,405,5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05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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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1人,代表公司股份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
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
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一)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2,405,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66.666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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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一)已经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一)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本所
律师见证,除上述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其他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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