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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普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2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 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 理办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 称“ 《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 会提 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 究 并提 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为提名 委
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 应 根据 本工
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少于两名的,拟辞职的 独 立董 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但存在公司章程以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除外。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 之日 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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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 列事 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需经股东大会或 董
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 管 理人 员人
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 会 提名 的董
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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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
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 集人 不能
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全体委员一 致
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依照国家 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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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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