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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居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26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决策和经
营管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班子的人员
组成结构,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物色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
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任职。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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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经理人员的需要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董
事、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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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
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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