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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居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26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班子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
询意见。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
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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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
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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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应保
存十年。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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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且能为公司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
子文 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
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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