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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达信息: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7-26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200051)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G UA NT AO   L AW    F IR M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关于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3年7月26日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悉尼 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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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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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万达信息”、“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
                 万达信息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下称“《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下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所作的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


                                                                       1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悉尼 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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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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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召开并作
                 出决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     7      月   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index/index.html)上发布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等。

                        3、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对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提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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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 15 点 00 分在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 3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6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839,2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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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Add: 12F&22F,L'Avenn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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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阮琦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胡宏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刘晖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吴洪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李亨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樊瑜波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江泓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孟添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肖晗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3.02《选举孟莉莉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3.03《选举赵怀亮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4.《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5.《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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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guantaosh@guantao.com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议案 1、议案 2、议案 4 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为累积投票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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