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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晶科技: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30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
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尽到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严格遵
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遵循本制度,保持独立性,认真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其独立性
的情形的,应向上市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如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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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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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四)至(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
附属企业。
    本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
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1/3,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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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
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第十二条   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
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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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
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
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上
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
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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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公司
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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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
作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
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第二
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
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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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8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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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用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
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10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江苏证监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报告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11
    第三十五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
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六条     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
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
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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