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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晶科技: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3-12-30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
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六条 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
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
息公司的相关要求,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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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
 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公司股东大
 会的投票代码为“350279”,投票简称为“和晶投票”,“昨日收盘价”字段显示
 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
 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
 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
(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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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
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
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
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
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
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
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
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
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
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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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公司所能控制的异
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不能正常运行的,则当次股东大会的进程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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