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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飞光电: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6  

                                                                      廣 東 生 龍 律 師 事 務 所
                                 GUANGDONG SHENGLONG LAW FIRM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粤生龙法意字第 981 号


致: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窦金平律师、史利琼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地址:中国 广东 深圳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东路 2 号    邮编:518172  电话(传真):0755-28917891
Address:No.2 qinglin Road,Longgang District,Shenzhen Zip:518172 TEL(FAX): 0086 -755-28917891
    在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及 13 项议案。其中:议案 10 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
                               2
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8 月 20 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2023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议案 9 已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8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议案 1-8、

11、12、13,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通知的相关内容及文件,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本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

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均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260,008,1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3705%。其中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0,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以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
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
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
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票 的 股 东共 21 名, 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股 份 数为
                                   4
48,382,1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044%。其中中小股东共 20 名,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48,144,505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586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08,390,3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2.974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3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224,7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27%。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5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
要的议案》;
    12、《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79,3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8,013,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5%。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79,3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8,013,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5%。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79,3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8,013,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5%。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79,3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8,013,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5%。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75,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
                               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8,010,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4,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79,3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8,013,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5%。
    表决结果:通过。
    7、《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79,3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8,013,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5%。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48,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6%;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7,982,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84%;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反对 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5%。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
    同意 308,179,3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8,013,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5%。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179,3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8,013,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11,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5%。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
要的议案》。
                               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545,9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33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6,810,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334,1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含 网 络投 票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的
2.771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545,9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33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6,810,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334,1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含 网 络投 票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的
                                   12
2.7710%。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545,9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33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6,810,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1,334,1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中小 股 东( 含 网 络投 票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的
2.7710%。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
《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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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邹业锋                窦金平




                                   史利琼

                            二○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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