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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飞光电: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6-02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1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聚飞光电”)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082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
总额 704,688,1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04.6881 万张,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4,688,100 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人民币 10,201,769.21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4,486,330.7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亚会 A 验字[2020]001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惠州 LED 产品扩产项目延期并部分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和《关于设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可转换公司债券“聚飞转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惠州 LED
产品扩产项目”部分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惠州聚飞”)变更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芜湖聚飞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聚飞”),部分实施地点相应地由惠州市惠澳
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鹿颈路 6 号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
鹅岭工业区 4 号及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北路 71 号。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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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变更外,原项目技术方案、项目效益分析等其他内容不变。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开立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作为同一方,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项目进展签署相关合同。


    三、本次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聚飞光电、惠州聚飞和芜湖聚飞作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为规范聚飞光电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近日,聚飞光电和芜湖聚飞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和惠州聚飞作为同一方,与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账户名称: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账 号:_756277121090_
    截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惠
州 LED 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账户名称: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 号:755964381810701
    截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惠
州 LED 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账户名称: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账 号:41026400040065080
    截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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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 LED 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聚飞光电、惠州聚飞、芜湖聚飞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聚飞光电、惠州聚飞、芜湖聚飞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
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聚飞光电、惠州聚飞和芜湖聚飞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
聪伟、林海峰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聚飞光电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金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聚飞光电、惠州聚飞或芜湖聚飞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
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公司、惠州聚飞、芜湖聚飞、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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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聚飞光电、惠
州聚飞、芜湖聚飞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聚飞光电、惠州聚飞、芜湖聚飞、专户银行、国金证券各
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聚飞光电、惠州聚飞、芜湖聚飞分别与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银行
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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