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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通教育: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2023-05-24  

                                                    证券代码:300359         证券简称:全通教育          公告编号:2023-027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
             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全通教育
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庄文瑀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3〕3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庄文瑀、刘玉明、王鹿浔、刁学军、
赵彪: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等规定,我
局对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教育或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收入成本确认存在跨期。全通教育子公司北京全通继教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继教)开展教师继续教育业务时,远程培训、面授培训、混合
培训等培训项目的收入确认时间与实际培训开展时间存在不符的情况。公司上述
做法导致 2020 年、2021 年收入确认不能准确反映培训实际情况,存在收入成本
跨期。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未得到严格执行。全通教育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
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移动)签订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其按照贵
州移动的各项定制需求提供服务,服务完成后需经客户验收,如项目验收不合格,
客户有权要求全通教育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否则全通教育需退还已收价款并
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显示相关服务应在取得验收合格单后根
据合同约定确认收入。经查,全通教育 2020 年、2021 年实施上述业务过程中,
在未及时取得合同约定或会计政策规定的验收材料情况下,仅以贵州移动开具的
工作量证明等材料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与公司会计政策不符。上述
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全通教育未结合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对收入、
成本确认等更新并实施恰当的会计核算政策,特别是对重要子公司北京继教业务
流程和会计核算基础等方面管控不足,未督促该子公司就合同签订等业务环节制
定完善的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上述
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四、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一是全通教育 2020 年、2021 年年报内幕信息登
记中,涉及财务总监、年报审计人员的登记知情日期晚于实际知情时间,知悉时
间登记不准确。二是公司 2020 年、2021 年年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证券部
员工登记,相关知情人均未签字确认。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六条、《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等相关规
定。
    全通教育时任董事长庄文瑀,总经理刘玉明,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鹿浔,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刁学军,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赵彪未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
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庄文瑀对公司上述所有违规行为均
负有主要责任;刘玉明、王鹿浔、刁学军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违规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赵彪对公司上述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
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全通教育采取责
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庄文瑀、刘玉明、王鹿浔、刁学军、赵彪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切实提高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
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决定书中所指出的
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尽快形成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财务
核算和内部管理水平,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