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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腾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1月)2023-11-11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
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 位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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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 2/3 以上同意或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
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
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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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担保、流
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等文件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超过《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
董事同意,且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1/2。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
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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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 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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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

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
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
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 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
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
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

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
资料。

    第二十六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其他
相关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法务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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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
小程度。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
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
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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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
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
时,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
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
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
任人、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
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并按规
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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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
司利益等。

    第四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

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
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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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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