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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利华: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7-03  

                                                         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3-42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0,241.97万元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4.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最终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
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
性投资。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利华”)于2023
年6月30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
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8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10刑初16号刑
事判决,判决陈宜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友泰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判处罚金2,000万元;肖正发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100万元。2022年12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刑终
3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陈宜平、鑫友泰公司与肖正发的上诉,维持原判。陈宜
平违反菲利华公司的保密要求,将案涉技术信息披露给由其参与发起成立并持股
的鑫友泰公司,并允许该公司使用上述技术信息,其行为已侵害菲利华公司的案
涉技术秘密。鑫友泰公司在应当知道陈宜平提供的技术信息系菲利华公司的技术
秘密的情况下,却仍然使用上述技术信息生产、销售案涉石英纤维产品,其行为
也侵害了菲利华公司的案涉技术秘密。肖正发作为鑫友泰公司的发起人、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兼股东,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知道陈宜平提供的案
涉技术信息系菲利华公司的技术秘密,却仍然允许鑫友泰公司使用该技术信息生
产、销售案涉石英纤维产品,其行为也侵害了菲利华公司的案涉技术秘密。

    公司就自然人陈宜平、鑫友泰公司、自然人肖正发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向湖北
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3年1月6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2023)鄂01知民初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基于新发现的证
据和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
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
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
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陈宜平、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正发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案涉技术秘密的行为,即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许
他人使用案涉8个技术信息,并销毁记载上述技术信息的设备、图纸、电子文档
等资料;

    2、被告陈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3、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
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8,419,745元;
    4、被告肖正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5、被告陈宜平、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正发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涉诉讼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6、驳回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4,318元,由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68,863元,由被告陈宜平负担92,216元,由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1,291,023元,由被告肖正发负担92,216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