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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力新材: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暨收到《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2023-11-29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3
债券代码:123076          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暨收到《民
   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2、公司控股子公司(强力先先)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 240 万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鉴于诉讼各方已自愿达成协议并经法院以调解形式

确认,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

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54),

披露了公司持有 99%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泰兴强力先先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强力先先”)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并收到了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

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 0613 民初 8306 号]。

    近日强力先先收到了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

[(2023)苏 0613 民初 8306 号]、《民事裁定书》[(2023)苏 0613 民初 8306 号

之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号基本情况

    强力先先因诉讼纠纷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现已全部解除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账户类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强力先先      111***3283                                  基本账户
                                泰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强力先先      111***6988                                  一般账户
                                滨江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强力先先      523***0701                                  一般账户
                                分行营业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
   强力先先      523***0502                                  一般账户
                                分行营业部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泰兴市昊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源混凝土”或“原告”)与

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恒建筑”)、强力先先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关于控股子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三、有关本次诉讼调解的基本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力恒建筑欠原告昊源混凝土货款 2036117.07 元,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80 万元,同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1236117.07 元。

    2、如被告力恒建筑有任一期未按约足额支付,则需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未

付款项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14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 8 万元。

    3、若审计结束后被告强力先先尚欠被告力恒建筑工程款,到付款节点后其

应在力恒建筑欠原告货款的范围内优先直接支付给原告,所付款从其应付力恒建

筑的工程款中扣减。

    案件受理费 13221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8221 元,由原

告与被告力恒建筑各半负担,该被告负担的 9110.5 元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直

接支付原告。



    四、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诉讼各方已自愿达成协议并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调解予以

确认,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3)苏 0613

民初 8306 号;

    2、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 0613

民初 8306 号之一。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