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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水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25  

证券代码:300437             证券简称:清水源            公告编号:2023-052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志清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济源市虎岭高新区科工路与文博路交叉口西 100
米清水源研发中心二楼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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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864,480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139%。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000 股,占截至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共 9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887,480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22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17,480 股,占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5%。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嘉
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
选举王志清先生、郑娟女士、敬元元女士、成举明先生、马建伟先生、王洁琳女士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王志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877,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第2页
总数的 99.99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07,38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75%。

    王志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郑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864,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394,48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4%。

    郑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敬元元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864,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394,48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4%。

    敬元元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成举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864,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394,48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5%。

    成举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马建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864,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394,48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5%。

    马建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王洁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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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864,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394,481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5%。

    王洁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
选举张治军先生、张宪胜先生、程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张治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864,4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394,48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5%。

    张治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张宪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864,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394,485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8%。

    张宪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程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864,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394,48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4%。

    程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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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
选举张宁波先生、王跃龙先生、李江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张宁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864,4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394,48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5%。

    张宁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王跃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864,4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394,485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8%。

    王跃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3 选举李江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00,864,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394,48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74%。

    李江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国宝律师、周亚洲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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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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