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蓝晓科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3-08-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 2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6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7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1

五、结论性意见............................................................................................................................. 12




                                                                           1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德恒/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蓝晓科技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指
/本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本次调整                  指   公司因实施 2022 年度利润分配而调整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事项
本次归属                  指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因而进行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事项
本次作废                  指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的事项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2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10413-05号

致: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蓝晓科技本次股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
分股票归属、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阅的
文件和资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的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与调查。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出具。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公开披露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
师有权且有责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
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
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
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
及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
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8. 本法律意见仅供为公司制定和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4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三)2021 年 11 月 26 日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监事会发布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因 2021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影响,根据《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44.55 元/股调整为 29.41 元/股,授予数量由
300 万股调整至 45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七)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已履行
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同意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拟以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
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6.42元(含税),以资本公
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6月26日实施完
毕。

     (二)授予数量的调整依据及结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6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调整结果如下: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总数量 Q=450×(1+0.5)=675 万股

     2021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Q=405×(1+0.5)=607.5 万股

     2021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Q=45×(1+0.5)=67.5 万股

     (三)授予价格的调整依据及结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

     因此,调整后公司 2021 年首次授予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P=(29.41-
0.642) ÷(1+0.5)=19.18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7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归属安排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预
留授予的归属安排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归属安排条件。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40%
  预留授予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40%


                                       8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注: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但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
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若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 档,为“考
核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全部归属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
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本次归属的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2022 年审计报告、公司的会议文件等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归属的条件满足情况如下:

     1.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相应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3 年 2 月 13 日至 2024 年 2 月 8 日,归
属比例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40%。

     2.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公司未
发生如下任一情况,符合上述第 1 项归属条件: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9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激励
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况,符合上述第2项归属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本次
归属的322名激励对象均已在公司任职超过12个月,符合上述第3项归属条件。

     5.根据公司 2023 年 8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提供的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业绩条件满足情况如下:

     2022 年公司净利润 53,751.16 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净利润为 59,689.69
万元,增长率为 195.41%,公司业绩满足归属条件。

     6.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
个人业绩考核指标要求满足条件如下:

     (1)322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考核合格”,满足归属条件,共计可归
属 2,363,940 股;

     (2)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考核不合格”,作废 900 股;14 名激励对
象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 117,900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已经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 年 2 月 11 日

                                        10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2,363,940 股

     3.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人数:322 人

     4.授予价格(调整后):19.18 元/股

     5.股票来源: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本次归属前获
                                                         本次可归属限      本次归属数量占
                                       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国别                          制性股票数量      已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
                                                            (万股)       票总量的百分比
                                            股)

                     董事、副总经
     韦卫军                                 6.75               2.7               40%
                            理

     李岁党                董事             11.25              4.5               40%

                     董事、财务总
      安源                                  6.75               2.7               40%
                            监

     王日升            副总经理               9                3.6               40%

     郭福民            副总经理             11.25              4.5               40%

                     董事会秘书、
      于洋                                  6.75               2.7               40%
                       副总经理

      LIN,
                       外籍员工             6.75               2.7               40%
  XIANGZHOU
   VESSELLE
   Jean-Marc,          外籍员工              6.75              2.7               40%
     Marie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25.735           210.294             40%
              (314 人)

          合计(322 人)                   590.985           236.394             4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
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1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作废原因

     1.因激励对象离职导致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 14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17,900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
废处理。

     2.因激励对象筹集资金障碍等原因放弃限制性股票,公司作废处理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 1 名激励对象由于资金障碍
放弃归属权益,合计 45,0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处理。

     3.因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原因不予归属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1 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其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900 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处理。

     (二)作废数量

     以上三种情形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3,800 股,由公司作废处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相关事宜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
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


                                      12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相关事宜
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随着上述事宜的进行,公司需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3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归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首次授予
部分股票归属、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
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黄 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赖元超




                                                               2023 年 8 月 28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