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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名科技: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2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 2 人,董
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成员均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
生效。
     第五条 公司可视需要在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证券部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提案与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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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证券部门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证券部
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证券部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证券部门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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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口头会议通
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
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
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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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
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
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
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
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
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如相关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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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
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
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主持人也
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表决通过。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
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作出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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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
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
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
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
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
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证券部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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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证券部门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过”、“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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