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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名科技: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2-12  

    证券代码:300522                     证券简称:世名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6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工商登记变
    更事宜。
             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非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
                                                      明确、具体。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
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除外);                  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除外);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非由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               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
(三)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     (三)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
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    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
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
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    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
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况。                                                  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
                                                      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章    有关规定及本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责。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成员中应当包括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董事会
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成员中应当包括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   计专业人士。
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撤换。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属;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务的人员;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
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业务规则
                                                     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均由股东大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均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
                                                       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新增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新增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增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
                                                     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大影响的股东。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系。
                                                     (四)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
                                                     (五)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
                                   父母等;
                                   (七)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工作人员;
                                   (八)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二、其他说明


    本次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且作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备查文件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