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辰安科技: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23-08-30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副总裁黄全义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其工
作岗位调整,申请辞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职务。随着清华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步伐加快,需要作为重要学术带头人之一的黄全义先生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科研创
新、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上。为集中精力做好以上工作,黄全义先生拟不再
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同时,为了持续推动公司在战略核心技术的规划、培
育以及创新性技术的研发上发力、突破,黄全义先生作为公司科学家团队的核心
成员,将继续担任公司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的
职务,并根据其在公司任职情况领取报酬。
    截至目前,黄全义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配偶孙琳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33,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黄全义先生辞职后将继续遵守和履行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其所做的相关承诺。黄全义先生的高级副总裁职务原定任期
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黄全义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黄全义先生是公司创始团队核心成员之一,在任期间矢志创业、锐意进取,
为公司的创立、发展与壮大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董事会对黄全义先生任职期间对
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开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经公司总裁李陇清先生提名,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
任沈迎春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沈迎春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沈迎春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事宜发表了明确独立的同
意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副总裁简历


    沈迎春,男,198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毕业于北京交通大
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统集成与产品事业部
部门经理、北京安卓思技术有限公司系统集成部系统集成工程师;2011 年 3 月
至今历任辰安科技售前咨询部经理、人防事业部副总经理、城市安全 BG 总经理,
现任公司产品与行业体系总经理、实施与交付体系总经理、城市安全业务总经理、
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委员。
    截至目前,沈迎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沈迎春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
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
亦非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改
财金[2017]427 号文件相关惩戒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