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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年11月修订)2023-11-30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     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993.7375 万元。    6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164.8285 万元。

       20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9,937,375 股,均为普通 20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1,648,285 股,均为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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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股。

       22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22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22.1 公开发行股份;                            22.1 公开发行股份;
       22.2 非公开发行股份;                          22.2 非公开发行股份;
 3
       22.3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22.3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22.4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2.4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2.5 以期权方式向员工发行股份;                22.5 以期权方式向员工发行股份;
       2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2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29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 29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约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约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
       限的,从其约定。                             限的,从其约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4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5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39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39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6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43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 43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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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除外),应当在董 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1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                                             ……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是资产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是资产置
       换涉及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换涉及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     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
       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公司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     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50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50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8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53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53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9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8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58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
 10
       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64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64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11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然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自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
                                                  2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70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70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12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员应当列席会议。

       80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81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80.1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1.1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3    80.2 公司的分拆、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81.2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
       ……                                          变更公司形式;
                                                      ……

       83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82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14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公司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
       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84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85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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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3 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 85.3 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事会或者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99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99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                                           ……
 16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公司   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
       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作经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其职责。
       101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00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101.1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公司独立董事: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100.1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17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等);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101.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100.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直系亲属;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3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01.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系亲属;
       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100.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101.4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                                     100.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101.5 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等服务的人员;                               100.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101.6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100.6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100.7 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100.8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100.9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的;
                                                    100.10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100.11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100.12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100.13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 101.4 项、第 101.5 项及第 101.6 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108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107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18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109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108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19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4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及
       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本章程第 111 条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效。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109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 101.1 项、第 101.2 项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
                                                       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110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110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事的人数低于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20
       效。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116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116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因董事辞职或其他原因董事会出现缺额时,由    名。因董事辞职或其他原因董事会出现缺额时,由
       该离职董事的原提名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经    该离职董事的原提名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经
 21    股东大会选举后填补该缺额。继任董事在原董事剩    股东大会选举后填补该缺额。继任董事在原董事剩
       余任期内行使董事职责。由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    余任期内行使董事职责。由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之一。

       117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17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22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的运作。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120.7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120.7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总额在 300 万元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总额超过 300 万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23
       之零点五以上、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    零点五以上、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
       在 30 万元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过 3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需经
       需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
                                                 5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24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125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 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特
       别职权:                                     别职权:
       124.1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125.1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计、咨询或者核查;
       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125.2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
                                                       125.3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125.4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124.2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25.5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124.3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25.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124.4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124.5 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 125.1 至 125.3 项职权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124.6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124.7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 124.1 至 124.6项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
 24    使上述第 124.7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
       125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125.1   提名、任免董事;
       125.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25.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25.4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
       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
       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25.5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蓦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
       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125.6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125.7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
       125.8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
       项。

       186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及政策调整                186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及政策调整
       ……                                            ……
 25    186.1.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    186.1.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
       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    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

                                                 6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以上表决同意。                               ……
       ……                                         186.1.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
       186.1.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
       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
       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
       表独立意见。
                                                    186.2.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
       ……                                         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
       186.2.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 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
       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 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 ……
       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
       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186.2.3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                                         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
       186.2.3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 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
       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
                                                    186.3.2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
       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
       ……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186.3.2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 ……
       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

       225.2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224.2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司行为的人。                                 ……
       ……                                         224.6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225.6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26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供财务资助等);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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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
       出资权利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在内。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226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225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
 27    数。                                         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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