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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环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1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四川川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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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工作提供支
持,便于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公平地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待遇作出评定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应考虑并合理关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表现、
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市场状况。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由所有
委员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书,应被视为与一次合法召开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
决议同样有效。该等书面决议可由一式多份文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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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签署。该决议可以传真、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及传阅。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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