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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天科技: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4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3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中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中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4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5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6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7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4 条至第 6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8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
         并执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9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本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需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需报经董
         事会批准。

第11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12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13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
         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内容是否和实
         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核查发现
         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4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提供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完成情况;

         (4)提供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15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   公司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2)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中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中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6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7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8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
         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9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20条   如有必要,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21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22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23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24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25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与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委员会
         申请回避:

         (1)委员本人被建议考核的;
         (2)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考核的;

         (3)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26条   出现上述情况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该事项是实行回避表决制度,
         具体回避表决制度如下:

          (1)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
          求其回避;

          (2)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获表决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
          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如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
          决议事项通过决议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做出将该决议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位于委员会对该议案
          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27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的报酬进行评价或讨论时,该委员董事
         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28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9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0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