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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天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4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欣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
        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4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6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5)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6)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
            评价;

         (7) 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审计活动;

         (8)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14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16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0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21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1)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
            其回避;

         (2)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半
            数通过决议决定;

         (3)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
            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
            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
            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
            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4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