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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业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5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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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需超过半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管理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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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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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管理中心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反对票

和赞成票数相等时,召集人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管理中心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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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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