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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元智慧: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05  

证券代码:300645                 证券简称:正元智慧               公告编号:2023-108
债券代码:123196                 债券简称:正元转 02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102)。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5 日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

       ②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舒心路 359 号正元智慧大厦 A 幢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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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03 人,代表股份 48,794,91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3428%。因
股东杭州正元舜然实业有限公司、李琳因持有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实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1 名,代表股份 8,424,538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5.92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 450,467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31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8 名,代表股份 7,974,071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5.61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1名,代表股份8,424,538股,占公 司总股

份的5.92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450,467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0.31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8名,代表股份7,974,071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5.612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

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6,923,14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82.1784 % ;反对

1,501,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16%;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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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意6,923,14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82.1784 % ;反对

1,501,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16%;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杭州正元舜然实业有限公司、李琳因持有本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刘秀华律师与李迎亚律师见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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