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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特生物: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2-06  

证券代码:300683            证券简称:海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3-070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武汉海
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3610 号)核准,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 17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749,125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2.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72,000.00 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和审计及验资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11,877,590.5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8,094,409.47 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对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010007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储存与管理。
    截至 2023 年 12 月 4 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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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元)


武汉海特生物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11155000000947893     国家一类新药 CPT 产业化        87,589,316.68

药股份有限公司          汉徐东支行                                          项目


汉瑞药业(荆门)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266011000435749      高端原料药生产基地 I 期        3,418,768.35

   有限公司        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项目(API&CDMO)


武汉海特生物制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266031000009674       高端原料药生产基地 I 期        49,374,318.94

药股份有限公司          汉大学支行                                   项目(API&CDMO)


武汉海特生物制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421421082012001824854   高端原料药生产基地 I 期        32,549,475.53

药股份有限公司         汉太平洋支行                                  项目(API&CDMO)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 、 甲 方 已在 乙 方 开设 募 集 资 金专 项 账 户( 以 下 简 称专 户 ) ,账 号 为
        11155000000947893,截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8758.931668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国家一类新药 CPT 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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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孙素淑 、 燕云 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对丙方查询时提供的上述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
    5、乙方按月(每月_ 10 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原则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
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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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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