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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澄天伟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12-05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满足下
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
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3
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审查拟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八)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
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
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
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
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
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制定选聘文件;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五)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报董事会;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
陈述。
    第十四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
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
选聘文件、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
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
审计业务,聘期为 1 年。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按本办法第四
章相关规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
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及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
求及时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于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