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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源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26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专
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
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
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外部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2、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议启动选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

    5、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6、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电话通知的,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并于
开会前将会议文件发送各会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委员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
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
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三日内,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实施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低于”、 “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