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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09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讨论,公司新增关联方及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计划符合公
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预计非必要关联交易的
情况,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
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此议案的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公司新增关联方及增加 2023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计划得到了我们的事前审核并认可。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董事
会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作出的决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讨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
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运营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2,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60,000 万
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资金可在上
述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张   瑛                       杜   晶




                                                   202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