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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朋医疗: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07  

证券代码:300753              证券简称:爱朋医疗        公告编号:2023-042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1月7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
时间为:2023年11月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7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3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凝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江苏 爱朋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8,230,69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
的46.19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8,230,594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46.19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60,188股,占上市公 司总
股份的1.23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60,188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

    3、公司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30,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30,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30,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0,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玲玉律师、栗泉洁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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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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