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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市: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10-27  

证券代码:300778             证券简称:新城市           公告编号:2023-103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
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公司部分事业部2022年业绩水平达成率未达100%,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4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限制性股票未能全部解除限售,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公司拟将前述激励对象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97股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
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2 年 3 月 1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 年 3 月 21 日,公
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23)。
    3、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
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4)。
    4、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律
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110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973,38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1 日。
    6、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7、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鉴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5,594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8、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 5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63,0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
    9、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
人的公告》。
    10、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完成的公告》,公司办理完成了 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5,594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1、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
    13、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
告》,公司办理完成了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事
宜,共 101 名激励对象 373,375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4、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司办理完
成了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工作,共 101 名激
励对象 871,246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5、2023 年 8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完成的公告》,公司办理完成了 8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3,465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6、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说明

    (一)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公司部分事业部 2022 年业绩水平达成率未达 100%,4 名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未能全部解除限售,公司拟回购注销前
述不得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不得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
编号:2023-081),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177,838,87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204,514,700 股。
    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前述激励对象原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2,084 股,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Q=Q0×(1+n)=2,084×(1+0.15)=2,397 股(四舍五入)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
率;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调整后,本次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97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因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由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 2022 年度权
益分派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收,未实际派发,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1+n)=8.67÷(1+0.15)=7.54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由 8.67 元/股调整为 7.54 元/
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7.54 元/股(四舍
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说明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金额为激励对象在授予登记阶段缴纳的 18,068.28
元加上应付给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
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减(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877,103           0.43        -2,397      874,706           0.43
   高管锁定股            36,899           0.02            0        36,899           0.02
   股权激励限售股       840,204           0.41        -2,397      837,807           0.4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03,534,132         99.57            0    203,534,132         99.57
三、总股本           204,411,235        100.00        -2,397   204,408,838        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数据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
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部分事业部 2022 年业绩水平达成率未达
100%,部分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能全部解除限售,监事会一
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397 股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
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
项。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枫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安排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
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归属、回购注销及
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